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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年度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9-8-17

各市(州)农机局、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农办机〔2008〕15号)的规定,为做好《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年度调整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申报《目录》的企业,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30人以上。其中申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企业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
  (二)《目录》产品的申报,由生产企业自愿提出,申报产品必须是吉林省境内农机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申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节能环保(包括能耗、排放、噪声等)标准要求。
  (四)申报产品所装配的主要部件(如拖拉机所装配的发动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申报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
  (七)申报产品按《指南》要求,分为动力、耕整地、种植施肥、田间管理、收获、收获后处理、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装备等类别,请按类申报。
  申报《目录》产品的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0年3月31日之后。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三种产品,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的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其余产品在2008年6月1日以后获得鉴定证书的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推广鉴定大纲鉴定(无部级推广鉴定大纲的除外)。
  二、申报方式
  2010年度调整增补申报继续采用网上填报与书面申报同时进行。生产企业应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amic.agri.gov.cn)进行申报书相关内容的填报。书面报送的申报书应由申报系统打印,非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和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所有申报材料向我局提交,我局汇总后向农业部集中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每个型号产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每个产品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
  2. 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 产品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5. 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7.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8. 生产许可或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如有附件应复印并加盖印章);
  9.使用说明书等。
  (二)申报变更的企业,提交《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变更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以寄(送)达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请各市、州农机局通知当地有关农机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并协助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三)申报管理系统的开通和关闭时间是:生产企业申报,2009年8月8日开通,2009年9月30日关闭。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曹纯华
  联系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
  邮  编:100051
  联系电话:0431-88906324
  传  真:0431-88906324
  附  件:1、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申报书
       2、《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变更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阅读次数 [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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