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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榆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7-6-26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5】3号)精神,确保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吉农机发[2017]6号文件,结合榆树实际,现制定2017年榆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线,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突出补贴重点,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突出补贴政策普惠,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福利;突出补贴政策连续,确保阶段性政策稳定有效实施;突出补贴政策效果,强化规范性操作,保障资金安全。注重改革完善,简化操作程序、务实便民惠民。注重环节监督,加大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市场化,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补贴资金使用安排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各乡(镇、街),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资金使用。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乡村人口数量等要素确定并下达各地补贴资金控制指标。年度资金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三)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国家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总体要求和我省实际,根据种植结构调整需要,在2016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基础上,将马铃薯播种机和收获机、花生收获机和剥壳机纳入补贴范围。调整后的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9大类26个品目。将补贴重点向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所需主要机械装备和关键环节、薄弱环节所需机具及装备技术聚焦,加快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着眼农机化发展短板和滞后环节,重点围绕改善农机应用条件和强化机具供给。根据农机化发展需求,拖拉机购置补贴范围,由购置40马力(含40马力)以上给予补贴,调整为购置30马力(含30马力)以上给予补贴。
  (四)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由省农委统一发布。
  (五)累加补贴机具。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的机具实施累加补贴,具体办法按《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方案》执行。
  三、补贴实施办法
  (一)操作方式
  全省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即: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中的机具,在规定的补贴机具数量内,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财政局,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结算资料,财政部门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工作。
  (二)操作时间
  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三)机具购销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操作程序
  总体操作程序如下:
  1.购机补贴对象到当地农机部门登记相关身份信息,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购机者为个人的,其身份证必须与其所持有的“一卡通”相符;购机者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其营业执照名称必须与其银行开户名称相符。
  2.购机补贴对象自主购机,在购机后,持购机发票、身份证明(二代身份证或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有关材料,到市政务大厅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购机者将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运到户口所在乡镇政府, 由乡镇农机站、财政所联合对补贴机具进行核实(动力机械要以发票合格证的发动机编号为依据进行核实),做好人机合影,认真填写《榆树市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核实表一式两份,乡镇财政所留存一份,上报市农机总站一份)。
4.乡镇农机站、财政所做好购机者档案整理工作。购机者档案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卡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购机发票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榆树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此档案由乡镇财政所保存。
5.补贴资金结算。乡镇农机站、财政所将已核实的购机者购机信息进行汇总,于每月15日前向市农机总站提出结算申请,并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明细表》、《榆树市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发票复印件。市农机总站审核并在榆树市农机化信息网公示后,于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结算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月底将机具补贴资金拨付给补贴对象,并将结算明细抄送省财政厅。购机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支付,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五)退货规定
  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市农机总站、财政部门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市农机总站、财政部门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国家的农机补贴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市里成立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级领导、市政府党组成员徐阁同志担任,成员有检察院副院长卞青林、监察局局长孟庆波、农业局局长张学、财政局局长王文喜、农机总站站长尹树民。市农业局与财政局成立了农机购置补贴联合审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机总站,负责购机者的身份审核、补贴手续的办理、补贴资金的结算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乡镇要通过政策实施,鼓励和引导农民购置先进适用的玉米、水稻生产所急需农机具,促进农机装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推进我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实施敞开补贴,即是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要,也是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红利的必然选择。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按照春、秋两季农时的需要,有重点、分阶段的开展工作,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各乡镇农机站、财政所要安排专人负责补贴日常工作,做到机具随到随核实,及时上报补贴申请,加快资金结算进度,缓解农民购机的筹资压力。农业部门要积极协调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贷款及金融租赁扶持政策,开通筹资渠道。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要严格执行购机前的登记告知制度,要让购机补贴对象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二是要切实保证农民选择经销商和补贴机具的自主权,让农民自主与经销商商定价格,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或以代收代购名义收取农民购机款。三是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各乡镇农机站、财政所要对补贴机具逐台核实,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认真做好补贴机具核实工作。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市农机总站、财政局要全部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明确责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利用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市农机总站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机总站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市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市、乡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市农机总站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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