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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通知 
2012-2-17

吉农机字[2012]54号



各市(州)农委、县(市、区)农机(农业)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通知》精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下同),免收时间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业的界定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

  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合作社设立人)。

  三、免收项目

  (一)新购置的农业机械在初次登记时免收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

  (二)已在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免收年度安全技术检验费。

  四、几点要求

  (一)积极筹措资金。县(市、区)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搞好调研,措清底数,根据免收农机监理费的数额向财政申请费用,并及时划拨到农机监理机构帐户。

  (二)履行审核手续。县(市、区)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免收农机监理费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设立人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免费条件的填写《申请免收农机监理费审批表》,农机主管部门在审批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相关业务,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单独保管,以备查验。

  (三)宣传惠农政策。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惠农政策,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加强领导。通过贯彻各项惠农政策,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安全用机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市(州)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将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督导落实情况分别于2012年5月末和10月底前报省农机局(同时报送电子文件和纸制文件)。

  附件:申请免收农机监理费审批表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阅读次数 [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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