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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有望年内出台
2007-6-15

  一直困扰农民工的参保问题,有望在今年取得关键性突破。6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在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联席会议上透露,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已经研究拟定,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国务院审批,有望年内出台。

  张小建表示,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可衔接的要求,以及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水平适当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业务经办和基金监督等项工作。

  该办法具体内容是,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继续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按本人工资5%缴费,用人单位执行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社保机构按农民工本人工资收入的15%建立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每年负责将其缴费信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原籍。

  此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如果本人愿意并有缴费能力,可以自愿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回农村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分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社保机构统一管理运营。

  张小建还表示,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应该在哪里参保缴费。比如坚持退休审批地与待遇支付地相一致。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审批,并由审批退休所在地负责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

  “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随着就业岗位的变化而转移接续,但对于到严格控制户籍的大城市就业的参保人员,或者实际缴费年限短、距法定退休年龄较短的,可在原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并继续参保缴费。”张小建说。

  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和相关政策出现诸多掣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统筹层次不高;农民工在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缴了费又退保,农民工的养老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十分突出。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厅长赵湘平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受多种因素制约,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度很大。解决这一问题,是实施区域劳务合作关键问题所在和当务之急。(黄树辉)

作者/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阅读次数 [9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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